2007年11月 第25卷第4期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Nov.2007 Vol.25 No.4 对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再认识 雷 震 (陕西理工学院历史文化系,陕西汉中723000) [摘要] “国家主权是最高所有权”。考察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前提是必须把土地作为最 主要的生产资料放在农业生产领域中进行考察,要正确认识和区分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含义。 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纯粹的土地所有权。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国家主权;国有土地 [中图分类号]K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36(2007)04-0009-03 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态讨论”,曾经是史学界的热门话题,是历史研究 的“五朵金花”之一。当时讨论者在概念上多着眼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大体形成了三派观点:一派观 点认为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第二派观点则认为土地国有制长期居于主导地 位;第三派观点则是国有制与私有制长期并存说,认为中唐以前,土地国有制居主导地位;此后,土地私 有制居于主导地位。各持各的理,长期争论不下。近十几年来,一些学者开始使用“产权”的概念,以取 代“所有权”的概念。产权概念,按起源属于罗马法的西方经济学概念,有三层不同意义:(1)使用权,(2) 占有权(收益权),(3)所有权(处置权)。但是,“所有权”的概念和“产权”的概念都有西学的背景,不能完 全适用于对中国历史的研究。近现代以来的各种史学理论,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于“欧洲中心论”的西方 史学。研究中国历史,可以借用各种概念和理论,但都应站在本土文化的立场上,来解释各种历史现象 和历史问题,“以中国解读中国”。 一 中国以农立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和成就曾长期领先于世界各国,是非常典型的农业社会形态。农 民稳则社会稳,农业稳则国家盛。“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为邦本”的观念由来已久,深入人心。 所以历代无不关注农业和土地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孟子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 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家国一体化,没有西方社 会的个人本位观念。私有产权的发育很不充分,土地王有(实质上是公有或集体所有)的思想观念长期 存在,正如《诗经》所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秦始皇平定六国之后也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琅邪刻石》)。这一观念长期影响了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程念祺先生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几个 问题》中指出: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果看不到这一关键的 特征,不仅会掩盖了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这一历史真相,同时也会在土地占有关系问题上制造一系列 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假问题。而对于这些假问题的研究,已深刻地影响了学者和理论家们对中国问 题的认识[1]。这一见解意味深长。 在上世纪的讨论中,王毓诠先生曾另辟新境,提出了中国历史上是不是有“独立”的、“自由”的小 农[2]362—378。这个观点很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真正触及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实质。由此推论,中国历史 上是不是有“独立”的、“自由”的、“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包括私有产权),值得研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 [收稿日期] 2007-07-25 [修订日期] 2007-10-05  [作者简介] 雷震(1964-),男,陕西铜川人,陕西理工学院历史文化系副教授。 ·9·基本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 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它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 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3]695。即土地所有权应该具有绝对排它的性质,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 地、不受外力干涉地经营、使用,或出卖、赠送、抵押自己的土地,或做为遗产留给子孙。中国历史上并不 存在马克思所说的这种纯粹的土地私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分析论述土地所有权时有两个论断对于我们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问题很有意义:其 一,土地所有权只是一个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4]143。“地租的 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3]828。根据这一论断,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问题 时,必须首先确立一个前提,即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生产过程。这是因为,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形 成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以及相应的剩余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土地所有权才具有实际的内容,才能人格化 为地主并得到经济上的实现。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如果土地 不能进入生产过程,土地所有权得不到经济上的实现,那么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就失去了经济意义。 其二,马克思在论述东方的“亚细亚形态”时,认为国家赋税与地租“合而为一”是东方社会的一个重 要特点,“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 “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3]1032。这就牵出了 一个主权与所有权的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赋税与地租合而为一”并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情 况,但“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这一最精彩的判断最能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 因此,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问题时,在国有土地和土地国有权问题上,必须准确认识和区分 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含义,并以此作为认识和理解国有土地和土地国有权的原则。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所行使的行政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属于政治范畴。国家 主权凌驾于土地所有权之上,而土地所有权则以国家主权为前提。因此,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都是相 对的、有限的。政治权力控制社会,行政权力主导一切,政治强制度化(超经济强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 一个非常鲜明的特色,并总是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得无处不在。大一统 集权政治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以家庭为土地经营单位的个体小农经济是大一统集权政治的 经济基础。由于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国家对土地占有 状况的干预就显得特别强烈。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土地问题,以户籍制度强迫农民与土地相结合,运 用司法权力维护和保障私有土地,这正是超经济强制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反映。但这种干预并不是 土地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干预,而是政权的凝聚、集中的体现,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也是 土地王有观念的表现。战国至中唐时期,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方式的确立,赋税徭役的征发对 象主要是以人丁、户口为主。因此,历代王朝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总是试图通过限田、均田等一 系列土地政策干预土地占有状况,甚至以强制迁徙地方豪强、抄没大商人财产的方式变民田为公田,以 防止和限制因土地兼并而造成的小农的大量破产和脱离土地。所以这一时期国家对土地问题的干预就 显得特别直接和强烈,这正是国家主权在土地问题上的集中体现。中唐以后,由于大土地占有形式发展 和佃农化的趋势,国家税收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以人丁为主转向以资产(土地)为主,“舍人税地”。 “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的税收方式使得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和限制土地兼并问 题,从而出现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现象;同时,有关保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保护租佃关系权 益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也日益完备和规范。但是,政治强制度化和产权非制度化的现象亦然存在。在中 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中,缺乏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界定也是模糊不清和不完全的。 二 从主权观念出发,国家领土可看作是广义的国有土地。而狭义的国有土地,即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 权合而为一,主要是指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经营和管理的土地,如历代的屯田、 营田、官庄、职分田等。历史上把国有土地统称为“公田”或“官田”。唐以前一般多使用“公田”的概念。 但这一时期除沿边屯田以及为安抚流亡而“假民公田”以外,国家只是消极地利用土地资源,对其所掌握 和控制的国有土地,一般很少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经营和出租以收取地租。唐宋以后,国家较为积 ·10·极的利用土地资源,把政府所掌握的大量公有土地仿民间租佃方式出租给农民,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直 接经营土地,把地租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这一时期多使用“官田”的概念。所以,“公 田”与“官田”的含义实际上有一定的差别。王叔英《资治策疏》说:“古者田皆在官,……后世有田有官民 之分”。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曰:“曰公田之赋,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地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 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金史·食货志》载:“官田曰租,私田曰税”。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苏 松二府田赋之重》指出:“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 为一册而征之”。可见宋以后对“官田”和“私田”(民田)有明确的区分,并以地租和赋税作为区分国有土 地和私有土地的标准。这正是中唐以后国家直接经营土地现象日益增多的反映。所谓“公田”基本上属 于广义的国有土地,所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即国家对于土地资源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官田” 则属于狭义的国有土地,即国营土地,是土地国有权的直接体现。“私田”则是民间的私有土地。 历代的国有土地一般包括山林川泽、无主荒地、“没官田”以及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的已垦耕地。从 其来源、使用和经营方式以及发展趋向等方面来看,由各级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的已垦耕地属于狭义的国 有土地———国营土地;其余则属于广义的国有土地,即形式上的土地国有而实质上是公有制性质,在作 为生产资料进人生产领域后,分别发展为私有土地或国营土地,总的趋势是向私有土地转化。山林川泽 的范围极大,作为自然资源,在历史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逐步地开发利用,但基本上没有进入农 业生产领域。《礼记·王制》:畿外“名山大泽不以封”,畿内“名山大泽不以月分”。郑玄注曰:“与民同财 者”。《后汉书·刘翊传》载:“名山大泽不以封,盖为民也。”这实质上是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土地公有 制的历史遗存。国家对于山林川泽、无主荒地这类公有土地资源拥有行政管辖权和处置权。《后汉书· 仲长统传》载仲长统所言:“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之所以称为“官 田”,是因为国家拥有行政管辖权。无主荒地,历代一般都认为是国有土地。如三国时司马朗曰:“今承 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三国志·魏志·司马朗传》)宋代也称“公田”或“闲田”。《明 会典》卷17《户部》4《田土》载:“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塾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 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这种因战乱而出现的无主荒地变成公田,实际上也是基于国家的行政管 辖权和处置权。故宋人叶适言:“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 为在民则无簿契券。”(《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无主土地国家可以代为管理,如原业主归来,国家一般 都会尊重原业主的所有权而将原产发还,这体现了国家对私有土地权的承认和维护,也是出于稳定社会 秩序的考虑。如汉高祖刘邦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具,复故爵田 宅。”(《汉书·高帝纪下》)如果确系无主,国家则对此类土地拥有处理权。一般来讲国家总会尽量地让这 些土地重新进入生产领域,如曹魏屯田制,以经营屯田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国营土地。明代“犁到熟田,方 许为主”则是任民开垦并以法令形式确认其土地私有权。“户绝田”、“没官田”是指因死亡或犯罪收归政 府管理的土地,这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这类土地一般由官府直接管理和经营,如屯田、职田,或两 汉以“假民公田”形式假贷租赁给农民耕种并收取地租,使其成为国营土地;或用以赏赐贵族、官僚,以赐 田的形式将其转化为私有土地;但是却不可能将其无偿地分配给农民耕种。 总之,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问题,应该充分考虑到政治强制度化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 “国家主权是最高所有权”,这一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表现的犹为突出。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完全意 义上的、纯粹的土地私有权。要准确认识和区分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含义,并以此作为认识和 理解国有土地和土地国有权的原则。同时,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问题时,必须首先确立一个 前提,即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过程。 [参考文献] [1]程念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几个问题[J].史林,1998(4). [2]王毓诠.莱芜集·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身份[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责任编辑:朱飞] ·11·